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並補助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下列事項;辦理成效卓著者 ,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一、實施混齡編班、混齡教學或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提升教學品質。

二、結合當地特色及資源,豐富課程內容。

三、提供戶外教育,增進學生見聞。

四、提供自主多元學習資源,增進學生自信。

五、依據學生個別差異實施教學,確保學生學習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