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16條
偏遠地區學校應結合家長、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對學習需協助之學生 ,落實預警及輔導,並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與內容 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

前項措施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學校所需經費 ,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 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 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