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13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偏遠地區學校為中心,於學校既有空間、人員及資源外 ,結合該地區其他自治行政、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社政、農政、原 住民、災害防救之單位或機關(構)、非營利組織之空間、人員及資源, 相互支援與集中運用,以充分發揮學校之教育、文化及社會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