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12條
地方主管機關轄內之村、里或部落,未設學校而有下列情形者,應設立國 民小學分校或分班:

一、最近公立國民小學距離村、里或部落辦公處所五公里以上,且無大眾 運輸或免費交通工具可到達。

二、村、里或部落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十五人以上。

村、里或部落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其轄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未滿十五人 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就下列措施,依序評估辦理:

一、設立國民小學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

二、安排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及學生上下學保險費,協助學生就學。

三、經家長同意,安排學生住校或寄宿。

前項第一款之教學場所,得由村、里、部落或民間提供既有合法建築物, 不受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第 九十六條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分校或分班,其所需道路、交通、水力、電力、電信 及其他相關建設或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