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10條
主管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之組織、人事及運作,得依下列規定為特別之處 理,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之限制:

一、行政組織依需要彈性設置。

二、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其遴選及聘任程序,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 定之;其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 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二次。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特定專長領域,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聘任合 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四、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其課程節數,不受課程綱要有關階段別規定之 限制。

五、高級中等學校得辦理國中部學生校內直升入學,或辦理優先免試入學 。

前項第三款之合聘或巡迴方式及其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