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1條
為落實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三條及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 規定,實踐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確保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因應偏遠 地區學校教育之特性及需求,特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