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7條
學校及幼兒園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 及範圍。

學校及幼兒園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避免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