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權益 (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16條
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公立托兒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 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於改制後繼續於原幼兒園任用或僱用 者,其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相 關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前項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公立托兒所、公立幼稚園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 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待遇、退休、福利及其他相關權益事項, 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