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則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6條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級別及員額,由中途學校擬訂員額編制表 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 考試院核備。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