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費補助辦法  ( 104 年 12 月 28 日)
第2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 日起十年內,實際就讀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之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 班(以下簡稱幼教專班),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本法施行前已於托兒所任職,於本法施行後轉換職稱為教保員,且持 續於幼兒園任職。

二、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且於 本法施行後持續於幼兒園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