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 104 年 12 月 08 日)
第9條
現就讀學校,於接收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後,得召開轉銜會議,並進 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原就讀學校應指派主責輔導人員參加轉銜會議,協助轉銜輔導;其差旅費 由現就讀學校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