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 104 年 12 月 08 日)
第5條
原就讀學校應將經評估為轉銜學生之基本資料,上傳至學生轉銜輔導及服 務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進行通報。

原就讀學校應於轉銜學生離校後,持續追蹤六個月。追蹤期限內確定現就 讀學校者,原就讀學校應於通報系統通知現就讀學校進行轉銜輔導及服務 ;追蹤期間屆滿六個月,學生仍未就學者,原就讀學校應於通報系統通知 所屬主管機關,列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