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 104 年 12 月 08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軍事及警察校院以外之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但不包括矯正學校。

軍事及警察校院,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