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0 月 15 日)
第1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達成 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人員配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