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0 月 15 日)
第15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之學校 教師、行政人員、教官、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等業務佐理人員,或曾任學生輔導工 作職務之人員等。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專業倫理,指前項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按其身 分別或專業別,依教師法、心理師法及社會工作師法等相關規定所應遵守 之專業倫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