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0 月 15 日)
第12條
專科以上學校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所置專業輔導人員,應以專任為 原則,並得以兼任專業輔導人員累計執行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服務時數折 抵為之;其方式如下:

一、應置人數未達三人者,所置人員應以專任為之。

二、應置人數達三人以上者,其應置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下,得以學校兼 任專業輔導人員累計執行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服務時數折抵計算;一 年累計達五百七十六小時,得折抵為一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專科以上學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依本法第 十一條第五項規定配置專業輔導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