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0 月 15 日)
第10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學生輔導資料,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 保存之,並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

已逾保存年限之學生輔導資料,學校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