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 104 年 06 月 23 日)
第9條
評鑑結果為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獎勵,並應定期舉行公開發表會、 學術研討會或教學觀摩會,以分享實驗經驗。

評鑑結果為優良或良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作為審議續辦申請之參考。

計畫主持人得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 ,檢具歷次評鑑結果、成果報告書及後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各該主管機 關申請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