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 104 年 06 月 23 日)
第4條
各該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公、私立大學、經核准立案之學術團體或設立 宗旨與教育事業相關之專業評鑑機構(以下均簡稱評鑑單位)組成評鑑小 組辦理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