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02 月 17 日)
第7-1條
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之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以原有場地及建築物, 且學生人數符合原規定,依本條例申請設立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者,得於 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後,繼續適用原建築物 D-5 使用組別及其建築相關 法令之規定。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本條例申請設立為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者,亦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