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附則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31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法規規定委託辦理之學校,得依原契約約定辦理至期 間屆滿為止;期間屆滿後,應依本條例辦理。

第32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3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