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罰則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30條
受託人或校長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同時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者,優先適用該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