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評鑑、獎勵及輔導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受託學校實 施評鑑及輔導。

前項評鑑得委託相關學術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評 鑑方式等相關事項,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時,得邀請家長陳述意 見。評鑑優良者,得予獎勵;評鑑未達標準者,得以書面糾正、限期改善 ,並接受複評。複評未通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再限期改善。

前項評鑑、獎勵及輔導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23條
前條評鑑優良者,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 優先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