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設置廚房及辦理午餐補助辦法  ( 103 年 11 月 24 日)
第3條
本部得視財力狀況,補助前條學校設置廚房或辦理午餐;其補助項目及基 準如下:

一、設置廚房:

(一)新建或重建廚房所需建物、設施及設備:學生未滿一千人者,最高 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 四百萬元。

(二)既有廚房建物、設施及設備之改善:學生未滿一千人者,最高補助 新臺幣五十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 萬元。

二、辦理午餐: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 視認定(包括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心 障礙)等經濟弱勢學生補助午餐費,每名學生午餐每餐新臺幣四十五 元,以全年上課日二百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