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設置廚房及辦理午餐補助辦法  ( 103 年 11 月 24 日)
第2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辦法補助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如下:

一、設置廚房:

(一)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二)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中部、國小部。

二、辦理午餐:位於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前項第一款所定設置廚房,包括新建、重建及改善廚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