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103 年 11 月 19 日)
第9條
機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 列事項:

一、實施實驗教育,應事先徵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載明於 招生簡章中。

二、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退出實驗教育者,不得拒絕之。

三、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時,應由機構提供必要之輔導,經評估確認仍不 適應時,輔導其轉出。

四、學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瞭解學生學習狀況或實驗教育結果,機 構應予告知或提供資料。

五、無正當理由,不得於招生或教育過程中,使學生受差別待遇。

六、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七、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之行為。

八、不得為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