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於固定場所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團體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活動教室內場地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
五平方公尺,其面積不包括室內走廊及樓梯;機構實驗教育之樓地板
總面積,每人不得少於四平方公尺。
二、教學場地,以地面以上一層至五層樓為原則。
三、建築物應符合 D-5 使用組別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但團體實驗教育
符合本款規定有困難者,得專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
,依許可內容辦理之。
四、教學場地應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指派防火管理人。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利用其所屬學校之閒置空間,不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