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103 年 11 月 19 日)
第6條
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 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人、聯絡方式、實驗教育之對象及期程。

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 類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等)、預期成 效、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

申請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除前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教學資源相關資料。

二、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三、學生名冊。

四、計畫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五、由申請人推派之代表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他申請人同意參與實驗教 育之聲明書。

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除第二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法人及擬聘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之相關資料。

二、實驗教育機構名稱。

三、實驗教育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

四、實驗教育理念。

五、教學資源及師資之相關資料。

六、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七、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費規定。

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 ,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

前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以一次為 限,其期間最長為二年。但學生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 子女而申請延長者,其期間最長為四年。

完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修業或畢業,或依本條例規定完成各教育階段實驗 教育之學生,不得重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參與同一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

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應檢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