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103 年 11 月 19 日)
第5條
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成年者,由其本人提出。

二、團體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團 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 成年者,由其本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

三、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相 關資訊,公告於其網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