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103 年 11 月 19 日)
第28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實驗教育,於 本條例施行後,得依原規定繼續辦理至計畫結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