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103 年 11 月 19 日)
第23條
實驗教育之實施違反本條例或實驗教育計畫、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辦理不 善或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