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103 年 11 月 19 日)
第16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 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 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 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 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前項學生修業期滿,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與學校之合作計 畫所定評量方式評量;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 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