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103 年 11 月 19 日)
第15條
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參與團 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受理辦理實驗教育申請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後,應通知前 項學校辦理學籍相關事宜。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發給畢業 證書。

國民教育階段因故停止實驗教育之學生,應返回設籍學校、戶籍所在學區 學校或其他公、私立學校就讀;違反者,依強迫入學條例處理。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轉出、轉入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定之。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返回學校就讀時,學校應給予必要之協助及 輔導。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參加需由學校推薦之各項競賽及活動,享有 與其他學生相同之機會;設籍學校於學期初,應以書面提供家長相關競賽 及活動資訊,屬臨時性競賽或活動者,學校得另行通知。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

設籍學校得依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之實際需要,向學生收取代收或 代辦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