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103 年 11 月 19 日)
第12條
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學生學習權之保障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之落實,並尊重家長及學生之多 元文化及信仰。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並應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三、預期成效。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為辦理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並應考量下列 因素:

一、申請人、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與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資 格及專業能力。

二、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之健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

三、授課時間安排之適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