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103 年 11 月 19 日)
第11條
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或廢止許可,應經審議會之決議;審議會之 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議會開會時,應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必 要時,得邀請學生本人、設籍學校代表或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