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103 年 11 月 19 日)
第1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 及內容,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