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  (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8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 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四、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前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 長就學校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 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 一。但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情況免聘學生代表。

第一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之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 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為統整校內各單位相關資源以推展學生輔導工作,得準用前 三項規定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