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  (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6條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 導之三級輔導。

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 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 相關措施。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 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 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 ,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 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 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 專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