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  (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21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發揮親職之教育功能 ,相對承擔輔導責任,配合學校參與學生輔導相關活動,提供學校必要之 協助。

為促進家長參與學生輔導工作,各級學校應主動通知輔導資源或輔導活動 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