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
(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軍事及警察校院,其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內政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