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  (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19條
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 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學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及轉銜輔導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