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  (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17條
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 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並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