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  (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12條
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 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專科以上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並應負責執行介 入性輔導措施。

學生對學校或輔導相關人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 提供申訴服務;其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依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