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  (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1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 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 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