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7條
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四項所定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於任職前,得報 名參加本研習;研習完成者,由辦理本研習之各級主管機關、受託單位或 受認可單位發給研習證明。

前項研習之採計時效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