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6條
參加本研習並經完成者,由各級主管機關、受託單位或受認可單位核認其 研習時數,並登載於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建置之教師研習資訊系統。

教保服務人員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參與基本救命術訓練,其訓練 係由醫療機構、消防相關或民間專業機構、團體辦理者,其開立之完成訓 練時數證明,經各級主管機關核認後,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 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