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2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以下簡稱本研習)十 八小時以上。

前項所稱每年,指各該年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教保服務人員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其任職之月數,按比例計算該年度應研 習之時數;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入。

第一項十八小時以上,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得包括本法第三十 二條第二項所定任職後每二年接受之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及安全 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以下簡稱基本救命術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