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 103 年 04 月 02 日)
第5條
申請案件經學校主管機關審查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規定者,應予許可,並通知學校。

二、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駁回申請;其得補正者,應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學校經主管機關許可勸募後,因故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育儲蓄戶執 行規定時,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