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 103 年 04 月 02 日)
第4條
學校申請勸募許可,除有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應不予許可外,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經學校主管機關規劃將予整併或停辦之學校。

二、曾經學校主管機關廢止勸募許可之學校。

三、曾依公益勸募條例或本條例規定辦理勸募活動,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 形。

四、其他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教育或財務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