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 103 年 04 月 02 日)
第3條
學校主管機關審查勸募許可案件之項目如下:

一、申請書載明事項完備。

二、私立學校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

三、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完整載明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列相關事項,且 內容具體可行。

四、前款執行規定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程序訂定。

五、申請學校無第四條各款情形。

學校主管機關審查前項項目時,得成立審查小組為之。